解释和约概念,附件不可少 [ 2006-10-03 09:06 ]
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,所牵涉的客体概念必须尽量完整详细地表达出来,以充分、明确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此时为求清晰,除了在合约本文中做概括的定义外,可以再利用「附件」做更详细完整的说明。
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, "Products" means all types of the
machineries manufactured by Manufacturer as are specified in Attachment& A
hereto. 本约所称"产品",指制造人所制造如附件A表列之各式机器。
& attachment = exhibit = schedule = annex
attachment是我们最熟悉的“附件”说法,其它还可能在英文合约中用来表示“附件”的有exhibit、schedule、annex等等,都是同样的意思。
不同国籍的当事人,由于各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各不相同,可能对同一个名词会产生不同的解释,造成适用上的困扰与权利义务的混乱。要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,除了可以依照前述各种方法,由合约撰写人自己为这些名词下统一的定义外,在某些性质的合约中还可以借助于国际既有的惯例规则,例如针对国际贸易,有国际商会(International
Chamber of Commerce; 简称ICC)所作成的国际贸易条规(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;简称
Incoterms),对
FOB、C&F、CIF、Ex-Ship等国际贸易上常用的专有语词都有统一的定义,当事人只要指明双方同意适用某一个版本的Incoterms作为解释的依据,就可以省去很多定义上的麻烦。
The trade terms used in the Contract, such as "CIF", "C&F", and "FOB"
shall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"Incoterms
1994". 本约所使用之CIF、C&F及FOB等贸易条件,皆依据一九九四年版之国际贸易规约为解释。
(来源:中青网英语角 英语点津 Annabel 编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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