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位博士毕业生,在与大连市某高校签订了就业协议,并工作几个月后,因未取得博士学位,遭该高校辞退,博士毕业生认为学校违法,将该高校告上法庭。近日,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该博士毕业生败诉。
事件 没取得学位博士生被辞
据原告李平(化名)介绍,2005年3月,他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(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),并取得了博士生毕业证。此前,他到大连市某高校应聘教师,通过了考核和试讲。同年1月,李平、该高校以及大连化物所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。“当时谁也没想到会在学位问题上出现变故,因此,我便在协议书学位类别栏目上很自然地填写了‘博士’,学校方面也清楚学位证在办理中,也未做出特殊要求。”
2005年3月,李平经辽宁省教育厅派遣,正式到该高校工作。“当时,我感觉生活一下子进入一个新天地,学校给我分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,并给予各种待遇。同时,我妻子也调入该学校工作,我们感觉20多年的寒窗苦读很值得。”正当李平打算全身心投入到工作时,一件始料不及的事情突然发生了。
同年6月20日,大连化物所通知他未通过博士学位考核,因此不能获得博士学位。“这个突然变故改变了我的生活,学校方面表示要辞退我,随后,我妻子也因此下岗了。”无奈之下,李平将该高校告上法院,表示学校未征得他及大连化物所同意,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,违法了有关法律规定。为此,要求学校履行就业协议,为他安排工作;补发工资35600余元;为他办理劳动保险。
法院 未获博士学位人单位可辞退
作为被告的该高校辨称,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,是就业协议,是毕业生就业安置。李平与学校签订就业安置协议时,自行填写了“博士”学位,但他在两个月后,仍没有取得博士学位,不能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引进。是李平没有履行协议条款,学校将他辞退是合理合法的,因此,不同意李平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后认为,学校根据自行制定的引进人才规定,与李平、大连化物所达成了就业协议书。李平在自己不确定是否能取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,在协议书学位类别中填写了自己具有博士学位,表示滞后取得。但在工作数月后,仍未取得博士学位,学校在确定他已不能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下,将其辞退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而李平在学校工作时,工资已发放,辞退后再让学校为其发放工资、办理劳动保险无理,法院不予支持,因此,法院驳回了李平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 如协议对学位问题无说明则不应辞退
对于一审判决,李平表示不服,准备上诉。昨日,李平的代理律师——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认为,当初,李平与该高校签订就业协议时,博士学位证书正在办理中,学校应该清楚,办理的结果应该有两种:办下来或没办下来。如果学校对学位有特定要求,比如在特定时间内,必须取得博士学位,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,这种情况,学校需要在就业协议上注明。但事实上,学校并没有在协议上有这方面说明,因此其单方面解除协议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。
祖平律师认为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,如果在协议上对学位没有做明确要求,则用人单位不应以是否具有相应学位证书为依据,来留用或辞退毕业生。
来源:新商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