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奇“开瓶费!”
[ 2007-07-02 14:42 ]
“开瓶费”案——新闻背景 (如何表达“开瓶费”)
《京华时报》报道说,去年9月的一天,北京的王某前往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,吃完后,餐厅向王某收了100块钱的开瓶费。王某告到法院。
一审法院判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,并认为开瓶费不合法。酒楼不服,提出上诉。
如今,二审的终审结果出来了,法院认为,酒楼菜谱中明确写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具体规定,应视为已经告知。但酒楼没有以特别标示出及在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,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。法官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,酒楼应该返还100元。一审法院认为开瓶费不合法,二审法院没有涉及“开瓶费”的合法性问题。
对此,《时代商报》 认为,开瓶费的困局之所以不被消费者接受是因为酒水暴利,正是因为酒水暴利让店家不愿意放弃超级利润,因此,《开瓶费的本真是超级暴利》。
《齐鲁晚报》认为,《法律应以积极的姿态挑战行规》。尽管法院终审宣布消费者胜诉,这却无法令我们感到些许欣慰。毕竟,这只不过是消费者个人的胜利,胜利不属于全体消费者。法律必须以积极的姿态挑战行规。
大连《新商报》的观点则恰恰相反,认为《如此判决命中开瓶费七寸》。需要由市场博弈的纠葛不能总让法律来插手,对于开瓶费,也不需要法律说不,行业垄断性暴利迟早要受到市场的惩罚,一个“告知义务”就够酒店受的了,你收的太多,大不了我不在你这里消费了。
(选自马斌读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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