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尚欠5820元助学贷款,学校拒绝发给谢某毕业证。这下,大学生谢某急了眼。
2004年6月,广东省内某大学学生谢某即将毕业,然而却还有5820元的学费没有缴清。无奈,谢某向学校递交了助学贷款申请。应校方的要求,谢某与校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,协议约定:“校方贷款5820元给谢某用于缴纳学费,谢某于2004年年底前归还该笔贷款。由谢某将其毕业证上交学校,以作还贷担保。”之后,谢某毕业,但却始终没有向学校偿还贷款。
2007年4月,已经参加工作的谢某欲参加全国司法考试。按照报名要求,报名需持毕业证原件。想到毕业证一直在学校手里,谢某遂要求学校归还。校方则以谢某未归还借款为由拒绝归还。眼看报名日期一天天临近,谢某急了,2007年4月17日,谢某将母校告上中山市人民法院,请求确认毕业证归属,并要求学校归还毕业证原件。
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,谢某和校方进行了协商。经协商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学校在三天内归还毕业证原件给谢某,谢某则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给学校。
谢某到底有没有权利拿回自己的毕业证呢?就此,记者采访了该案的经办法官。
法官认为,为了顺利收回本息,学校通常于学生还款前暂时“保管”——或者说是扣押学生的毕业证,以作为“担保”。在找不到其他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前,此举固然是学校的无奈选择。
然而,就双方签订的担保协议而言,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因为担保法上的质押、留置的标的物不应该包括诸如身份证、毕业证等带有人身性质的证件。由于该类物件有其特殊性质,若其被扣押、质押或者留置,将违反公序良俗及善良风俗,也将阻碍债务人公法上的能力与义务的履行。因此,本案中校方提出“扣押毕业证以作还贷担保”主张将不会被支持。 (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朱仕宏 陈登烽)
来源:信息时报